吉林省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碱)工作 来源:国家林业局 2008年6月23日
为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吉林省防沙治沙工作,推进沙区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日前,吉林省人民政府作出了《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碱)工作的决定》。 《决定》指出:多年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防沙治沙工作,防沙治沙(碱)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特别是近年来,大力开展了荒漠化土地治理和生态草工程建设,沙区的生态环境有了较大改善,有效地控制了沙地蔓延。但是,土地沙(碱)化形势依然严峻,仍处在治理和破坏相持阶段,必须全民动员,加大治理力度,切实改善沙(碱)区的生态环境,保证生态安全,建设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 决定明确了吉林省的防沙治沙(碱)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自然和经济规律,坚持预防为主,科学治理,合理开发利用的指导思想。坚持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类施策,分步实施;坚持遵循自然规律,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封造(育)结合,乔灌草结合,综合治理;坚持保护优先,积极治理,适度利用,改善生态环境与促进农牧民脱贫致富相结合;坚持谁治理、谁所有、谁管护、谁受益,依法继承和转让的原则。 决定还确定了吉林省的治理目标是到2010年,严重沙化的土地得到初步治理,沙区生态状况明显好转;到2020年,全省应治理的沙化土地全部得到治理,沙区生态环境状况良好,防沙治沙运行机制完备,沙产业步入良性发展轨道;到2050年,在沙区建成比较完备的生态体系,科学合理利用沙区资源,沙区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治理对象为全省已经沙化的土地、具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和沙化、盐碱化、退化的草地。范围包括白城、松原、长春、四平和延边5个行政区的15个县(市、区)。 为了保证实现治理目标,决定要求沙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碱)规划,明确治理时限、步骤和措施。防沙治沙(碱)规划要与生态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水资源规划相衔接,并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切实将规划任务落实到具体工程项目和年度目标,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确保按期完成规划任务。 具体措施包括加大沙区植被的保护力度,沙区境内全面实施封山禁牧、封原育草,加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坚定不移地抓好沙化耕地的退耕还林(草)工作,加大“三化”草地的治理力度,搞好防沙治沙示范区建设,进一步完善防护林体系建设。 为了保证防沙治沙(碱)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政府要建立财政、税收和信贷支持体系。鼓励支持各种社会主体参与沙化土地治理。防沙治沙(碱)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和土地沙化责任追究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工作,纳入全省防沙治沙(碱)治理规划的地块,由林业部门统一管理。全面推行地方人民政府领导防沙治沙(碱)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将防沙治沙(碱)年度目标和任期目标纳入沙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绩考核范围。 (吉林省林业厅治荒办)(治沙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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