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人工造林特大灾害损失面积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国家林业局网站 2008年3月21日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农业部、水利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2744号)中明确“部分因特大灾害,造林种草失败的,经有关部门核实后,可重新纳入造林种草任务”的规定,我局制定了《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人工造林特大灾害损失面积核定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人工造林特大灾害损失面积核定办法(试行)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治沙办)